永安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5〕3号
申请人:廖某。
被申请人:某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第35370430000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10日收到申请材料,于2025年1月17日通知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于2025年1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向本机关补正提交的三高公(交)行罚决字〔2016〕35370024000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初步审查,三高公(交)行罚决字〔2016〕35370024000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福建省公安厅某支队作出,本机关无行政复议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福建省公安厅某支队为被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依法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综上,申请人此次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廖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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