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5〕8号

日期:2025-09-28 11:12 来源:永安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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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某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出的《关于撤销“某商场”业主大会决定及责令“某商场”业委会改正违法租赁的申请》(以下简称《申请》)作出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撤销“某商场”业主大会决定及责令“某商场”业委会改正违法租赁的申请不予作出决定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决定。

  申请人称:2024年,“某商场”选举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未经被申请人同意擅自改变第一届业委会的物业管理范围,同时还把不属于业主的自然人选任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信访,要求责令改正,答复为选举“合法”。之后,业委会把不属于该届物业范围的新西路**号**幢某楼梯间出租给他人经营。2024年9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并当日邮寄给被申请人。此后,又三次到被申请人处要求处理,工作人员说会的。被申请人至今未有实质性的处理。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关于某商场物业区域划分、业主委员会选举问题的投诉请求,属于重复的投诉请求,依法应当不再受理。某商场第二届业委会成员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已经市城管局依法登记备案,申请人个人要求被申请人对该备案登记的内容撤销并提起本案行政复议,其申请主体不适格。被申请人对于某局已经依法登记备案的某商场第二届业委会成员以及物业管理区域等事项,并无撤销之法定职权,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撤销职责,其申请履行义务的对象错误。某商场与新西路*、*、*幢房屋相邻的楼梯间,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审批为某商场物业管理用房。申请人要求撤销该租赁合同的诉求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相关当事人若对该楼梯间产权或者使用权等民事权益产生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处理。综上所述,本案中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不适格,申请履行义务的对象错误,答复人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问题,应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罗某二人共同所有坐落于永安市某**号(地处永安市某街道“某商场”S栋楼内)房屋所有权,产权建筑面积45.11㎡。2024年9月11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称“某商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存在违法事项,即第二届业主委员会选举时改变了原物业服务区域,选举非业主的田某军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超出服务区域范围把新西路**号*、*、*幢某楼梯间出租给他人经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撤销现“某商场”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委员会把其他区域的物业擅自出租的行为。新西路**号*、*、*幢某楼梯间于2000年被规划为物业管理房。2024年6月11日“某商场”召开的业主大会及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投票权数总建筑面积5201.34㎡,总票权数94户。截至申请人提起本行政复议案申请时,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回复。

  另,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9日向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答复意见主要为:经调查了解,一、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违反法律规定问题。本次业主大会系换届选举,采用的(总户数、总平方数)依据永安市某中心核对给出的某商场(业主清册、总户数、总平方数)等相关数据,依法依规召开业主大会。异议申请书中所述某商场应包含“新西路**号*、*、*幢”及“新西路某楼” 问题,根据永安市某商场筹备组成员提供的房管局数据核实,属某商场专有部分面积仅为5201.34㎡。且“新西路**号* 幢、*幢、*幢”“某楼商业中心”在产权证的坐落地址均未体现“某商场”字样,某商场业主所提供图纸中,“新西路**号*、*、*幢”与“某楼商业中心”均有独立红线区域,且三个区域建成交付时间皆不相同,各楼幢之间为相邻关系。二、关于部分(田某)委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无资格参与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问题。依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业主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委托父母、配偶或者成年子女在委托期间代其行使业主权利;委托父母、配偶或者成年子女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的,应当以委托人名义参选。本次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前,已核查候选人(田某)系某商场**室陈某业主的配偶,相关材料齐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关于撤销“某商场”业主大会决定及责令“某商场”业委会改正违法租赁的申请》、邮件交寄单(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某办信复字〔2024〕**号)、编号:**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表、《永安市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永安市某局关于永安市某商场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某商场业主花名册、某商场关于召开业主大会公告、某商场第二届业主大会表决票计票结果公告、某商场第二届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计票结果公告、关于由某社区居委会代行某商场业委会职责的通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红线图、永安市地籍调查审批表、永安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表、永安市某商场关于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永安市某商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和产生办法公告、关于永安市某商场召开业主大会及第二届业委会委员选举的公告、永安市某商场第二届业主大会选举统计结果、永安市某商场业主大会表决票统计结果、永安市某商场第二届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公告、照片、物业管理交接协议书、行政复议听取意见记录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的“‘某商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选举时改变了原物业服务区域,选举非业主的田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把新西路**号*、*、*幢某楼梯间出租给他人经营”的问题,实质涉及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问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前述问题均涉及的是业主共有利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对于涉及小区共有利益的事项,应由业主委员会、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行使相关权利。本案中,申请人系“某商场”业主,在“某商场”内其与罗某共有的产权面积仅为45.11㎡,且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听取意见过程中陈述前述问题对其影响时,明确表示“没什么影响”、“我就是打抱不平”。故申请人个人向被申请人反映前述问题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公民认为其他主体存在违法行为而进行的与自己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举报,并非履职申请。对于此举报,被申请人是否处理、如何处理与申请人不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并不具备提起复议的主体资格条件。故申请人此次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应予以驳回。

  综上,申请人此次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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