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5〕9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某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出的《关于撤销“某商场”业主大会决定及责令“某商场”业委会改正违法租赁的申请》(以下简称《申请》)作出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撤销“某商场”业主大会决定及责令“某商场”业委会改正违法租赁的申请不予作出决定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决定。
申请人称:2024年,“某商场”选举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未经被申请人同意擅自改变第一届业委会的物业管理范围,同时还把不属于业主的自然人选任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及某街道办事处信访,要求责令改正,答复为选举“合法”。之后,业委会把不属于该届物业范围的新西路**号**幢某楼梯间出租给他人经营。2024年9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并当日邮寄给被申请人。此后,又三次到被申请人处要求处理,工作人员说会的。被申请人至今未有实质性的处理。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属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某商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及被申请人迟延回复信访事项,均未对申请人合法权益产生任何不利影响,未侵犯其合法权益。“某商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内已变更物业管理范围,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延续了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管理范围,且与某社区代管的范围一致,不含新西路**号*、*、*幢及“某楼”,“某商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不存在擅自改变物业服务范围的问题。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之一的田某,是“某商场”**房号产权人陈某的配偶,该房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田某在参与选举之前已获其配偶陈某的充分授权,行使选举、表决等与物业相关所有事务。根据永城规建字(2000)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所附红线图记载,2000年12月永安市某委员会同意某物业管理公司在某商场楼梯下建设物业管理房(即申请人所述的新西路**号*、*、*幢某楼梯间),“某商场”第一届业委会2008年7月成立后,于2008年8月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交接协议书》,相关物业管理事项移交给业委会。综上,申请人未有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不是本次行政复议案件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应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罗某二人共同所有坐落于永安市中华路**号(地处永安市某街道“某商场”*栋楼内)房屋所有权,产权建筑面积45.11㎡。2024年9月11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称“某商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存在违法事项,即第二届业主委员会选举时改变了原物业服务区域,选举非业主的田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超出服务区域范围把新西路**号*、*、*幢西北楼梯间出租给他人经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撤销现“某商场”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委员会把其他区域的物业擅自出租的行为。2024年6月11日“某商场”召开的业主大会及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投票权数总建筑面积5201.34㎡,总票权数94户;新西路**号*、*、*幢西北楼梯间于2000年被规划为物业管理房。截至申请人提起本行政复议案申请时,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回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关于撤销“某商场”业主大会决定及责令“某商场”业委会改正违法租赁的申请》、邮件交寄单(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某商场情况说明、某商场第二届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计票结果公告、《永安市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永安市某局关于永安市某商场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由某社区居委会代行某商场业委会职责的公告》、《关于由某社区居委会代行某商场业委会职责的通知》、(2014)三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书、编号:**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永安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表、永安市某商场关于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筹备委选举及产生情况、某商场小区(大厦)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永安市某商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和产生办法公告、永安市某商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公示、证明、照片、关于永安市某商场召开业主大会及第二届业委会委员选举的公告、永安市某商场管理规约(修订案)、永安市某商场第二届业主大会选举统计结果、永安市某商场业主大会表决票统计结果、某商场小区(大厦)业委委员会委员名单公告、永安市某商场第二届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公告、业委会及某社区关于杨某辞去业委会委员公告照片、永安市某商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确认表、永安市某商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协审表、陈某身份证、房产共有人声明书、田某身份证、结婚证、购房合同及发票、土地登记申请书及附图、永城规建字(2000)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物业管理交接协议书、永安市某商场业产委员会关于业主委员会成员变更的报告、永安市某商场业主委员会备案表、业主委员会基本情况、某商场业主花名册、永安市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表、行政复议听取意见记录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的“‘某商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选举时改变了原物业服务区域,选举非业主的田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把新西路**号*、*、*幢西北楼梯间出租给他人经营”的问题,实质涉及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问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前述问题均涉及的是业主共有利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对于涉及小区共有利益的事项,应由业主委员会、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行使相关权利。本案中,申请人系“某商场”业主,在“某商场”内其与罗某共有的产权面积仅为45.11㎡,且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听取意见过程中陈述前述问题对其影响时,明确表示“对我本身没有产生影响,我就是看不过去”。故申请人个人向被申请人反映前述问题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公民认为其他主体存在违法行为而进行的与自己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举报,并非履职申请。对于此举报,被申请人是否处理、如何处理与申请人不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并不具备提起复议的主体资格条件。故申请人此次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应予以驳回。
综上,申请人此次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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