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5〕16号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于2025年4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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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于2025年4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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