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5〕19号

日期:2025-09-28 11:29 来源:永安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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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俞某。

  被申请人: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永某执不撤决[2025]*号《不予撤销行政行为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于2025年4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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