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5〕24号

日期:2025-09-28 16:03 来源:永安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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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罗某。

  被申请人:某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闽明永某罚〔2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撤销了闽明永某罚〔2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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