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5〕38号

日期:2025-11-25 11:05 来源:永安市司法局
| | | |

  申请人:付某。

  被申请人:某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派出机构某市场监管所作出的《投诉受理决定书》(永市场监管某〔2025〕第*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18日收到申请材料,2025年6月23日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经申请人提交材料补正,于2025年7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期间,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派出机构某市场监管所作出的《投诉受理决定书》(永市场监管某〔2025〕第*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关于举报福建省永安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柴火烟笋),被申请人派出机构于2025年6月4日作出的《永市场监管某2025第*号》投诉受理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派出机构某市场监管所不能以自己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超越法定职权。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下属某市场监管所作出的《投诉受理决定书》,是其在法定职能范围内,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示范文书的明确指导意见作出的,程序合法,用章规范。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申请人邮寄信件方式收到一份“投诉举报函”,以福建省永安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生产销售的“柴火烟笋”未标注固形物信息,误导消费者购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之理由,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分派给某市场监管所,经审查,某市场监管所认为该投诉事项符合受理条件。6月4日,某市场监管所以自己名义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永市场监管某〔2025〕第*号)并通过邮寄方式告知申请人。另查明,某市场监管所系被申请人派出机构。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函、产品网上购买记录、产品照片、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被投诉举报人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执法证、有关事项审批表、关于付伟辉投诉举报福建省永安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来往邮寄轨迹记录等。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具有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材料后,分派被申请人派出机构负责处理,派出机构不具有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以某市场监管所作出的《投诉受理决定书》(永市场监管某〔2025〕第*号)是其在法定职能范围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派出机构某市场监管所作出的《投诉受理决定书》(永市场监管某〔2025〕第*号),属于超越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派出机构某市场监管所于2025年6月4日作出的《投诉受理决定书》(永市场监管某〔2025〕第*号),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