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5〕43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某局。
第三人:郑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公(某某)行罚决字〔2025〕000**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经过慎重思考,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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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某局。
第三人:郑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公(某某)行罚决字〔2025〕000**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经过慎重思考,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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