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5〕49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公(某某)行罚决字〔2023〕0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8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决定书》。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 2023 年 3月 5 日作出《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该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永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日,申请人签收《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决定书》,最迟应于 2023年5月3日前申请行政复议,但其于 2025 年 8 月 8 日才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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