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5〕54号

日期:2025-12-31 16:15 来源:永安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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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某局。

  第三人:彭某。

  第三人:彭某某。

  第三人:陈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永公(某某)行终止决字〔2025〕000**号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9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并使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期间,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永公(某某)行终止决字〔2025〕000**号。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就同一案件先后出具编号000**号、000**号两份内容冲突的终止调查决定书,违反行政行为一致性原则,程序存在明显违法瑕疵。被申请人将明明知道这事邻里小纠纷却违规立为“张某被殴打案”,而且案件中关键的证据“致伤人的木棒”的持有人是张某自己本人,还有张某伤情形成时间等核心事实未查清。被申请人推定存在打人行为,缺乏客观、充分的证据支撑,所以事实认定上明显存在错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永公(某某)行终止决字〔2025〕000**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决定适当。

  第三人彭某、彭某某、陈某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内未向本机关提供书面陈述意见和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9日,申请人通过书面方式向被申请人所辖某某派出所提交立案申请,要求对第三人彭某、彭某某、陈某三人对其诽谤的行为予以立案。被申请人于6月10日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7月8日,因需要继续调查,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被申请人经询问彭某、彭某某、陈某以及证人王某、张某,结合申请人和第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张某被殴打案(A350481740000202504****)的调查内容等调查取证工作,未发现存在诽谤的违法事实。调查后,被申请人认为未发现本案存在诽谤的违法事实,于8月9日决定对此案终止案件调查,并向申请人、第三人送达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永公(某某)行终止决字〔2025〕000**号。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7月1日的笔录载明:“问:你自述材料里所说的“彭某、彭某某、陈某在网络上自导自演捏造打人事件”指的是什么?答:“我指的是彭某、彭某某带着张某报警说我有打她,这个事情派出所后来出具了调查结果可以证明我没打人。我前面都没听张某说我有打她,所以我这么说。陈某没有做到群主义务,还踢我出微信群。”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1.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2.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3.询问笔录(王某、彭某、彭某某、陈某、王某、张某)、4.呈请延长办案期限报告书、5.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6.送达回执、7.录音录像制作说明表、8.接受证据清单(彭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陈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9.警官证复印件、10.行政复议申请书、11.王某被殴打案件材料、12.申请人、第三人听取意见笔录及书面答复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其辖区内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2025年6月9日,被申请人所辖某某派出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立案申请材料,被申请人于6月10进行了立案登记,并向申请人作出立案告知。经询问彭某、彭某某、陈某以及证人王某、张某,结合申请人和第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张美兰被殴打案(A350481740000202504****)的调查内容等调查取证工作后,未发现存在诽谤的违法事实。于2025年8月9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本案中,彭某、彭某某作为张某的儿子和儿媳,见张某身上有挫伤痕迹,认为存在殴打行为,报警要求被申请人处理,符合一般群众常情常感。被申请人对殴打案件作出终止调查决定后,彭某、彭某某并未在微信群对申请人诽谤,后被申请人作出该诽谤案件终止调查决定并向案涉当事人告知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认定没有违法事实,依法作出终止调查决定,并无不当。另,陈某未在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申请人认为陈某存在诽谤行为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永公(某某)行终止决字〔2025〕000**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永公(某某)行终止决字〔2025〕000**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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