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永政复〔2026〕11号

日期:2026-06-01 09:30 来源:永安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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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永安市某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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