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政行复〔2025〕68号

日期:2026-06-01 09:39 来源:永安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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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蔡某。

  被申请人:某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告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1月10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2025年12月8日电话方式听取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处理结果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2025年1月6日在被投诉举报方处购买到假劣药而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申请人于2025年1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编号:135048100202501086888****)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处理结果。申请人于2025年9月17日通过其他方式得知该行政行为。申请人投诉举报诉求中包含要求举报奖励,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现行法律法规,该投诉举报属于“涉已性质的投诉举报”,无论被申请人决定是否奖励,均有法定告知义务。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举报过程中,已全面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处理程序合法,处理结果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6日申请人在永安市某药店(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支付750元人民币购买30g炮山甲片,认为案涉产品没有野生动物专用标识,属不得销售产品。1月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编号:135048100202501086888****)向被申请人投诉。1月9日,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事项予以案源登记,并于1月10日开展核查。1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答复称已对被投诉举报人的行为立案调查,且被投诉举报人表示拒绝退赔、拒绝调解。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告知处理结果的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未在投诉举报平台提出要求举报奖励的内容。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复议申请书、全国12315平台投诉材料;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勘笔录、询问笔录、举报立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执法人员执法证、案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2025年1月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编号:135048100202501086888****)向被申请人投诉。1月9日,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事项予以案源登记,并于1月10日开展核查。1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答复称已对被投诉举报人的行为立案调查,且被投诉举报人表示拒绝退赔、拒绝调解。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

  另,《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未规定被申请人需要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告知立案后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依据,且被申请人是否告知申请人的立案处理结果并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被申请人无需履行立案处理结果的告知义务。

  又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本案中,无发现申请人举报事项符合应当予以奖励的规定,被申请人未告知是否奖励的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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