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整治村集体“三资”管理不规范问题的公告(三十三)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建强用好村级干部队伍,激励村干部在“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四领一促”“爱拼敢赢”行动中担当作为、建功立业,根据《关于做好小规模工程发包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2〕667号)、《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激励村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委办发明电〔2024〕33号)精神,对《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三资监管工作的通知》(永政办〔2022〕12号)中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制定《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三资监管工作的通知>部分内容的通知》(永政办规〔2024〕8号),一是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除对农村集体中介服务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测绘、勘察、规划、设计、监理、造价等服务)招投标和采购的市场竞争限定,体现公平竞争原则。二是依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取消村集体招投标和采购项目进入永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限定性条款。三是取消村集体在指定金融机构设立基本账户的限定性条款。四是适当提高村干部的误工补贴待遇。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