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烟草专卖局关于2024年3月12日至4月8日案件查处结果公示
日期:2024-04-09 10:25
来源: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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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相关生产经营业务、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烟草专卖品 | 张XX | 居民身份证 | 350583196006XXXX11 | 永烟处〔2024〕第002号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十三条 | 2024年1月16日21时13分,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负责人配合下,依法对位于永安市金源路**号店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相关生产经营业务共计51个品牌,卷烟129.2条;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烟草专卖品共计1个品牌,卷烟5条。 | 《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 | 罚款 | 对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烟草专卖品,按每条30元处以罚款,计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150元),并予以没收:对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相关生产经营业务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三个月 | 0.015 | / | / | 2024/3/20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庄X | 居民身份证 | 350481198904XXXX22 | 永烟处〔2024〕第00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2024年1月25日14时05分,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干警,在当事人位于永安市永顺城**室卷烟存放仓库,查获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共计60个品牌32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应《福建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闽烟法〔2018〕2号)之“违法行为第6类A档” | 罚款 | 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合计60个品种327条卷烟的总额人民币伍万玖仟零肆拾捌元整(¥59048.00元)处以10%的罚款,总计人民币伍仟玖佰零肆元捌角整(¥5904.80元) | 0.59048 | / | / | 2024/3/12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苏XX | 居民身份证 | 350420197208XXXX2X | 永烟处〔2024〕第00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2024年3月6日15时02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配合下,在当事人位于永安市东盛新村**号店铺内,查获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共计1个品牌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应《福建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闽烟法〔2018〕2号)之“违法行为第6类B档” | 罚款 | 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合计1个品牌5条卷烟的总额人民币壹仟叁佰元整(¥1300.00)处以7%的罚款,总计人民币玖拾壹元整(¥91.00) | 0.0091 | / | / | 2024/4/7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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