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烟草专卖局关于2024年4月23日至29日案件查处结果公示
日期:2024-04-30 16:19
来源: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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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钟** | 居民身份证 | 35900119740*****27 | 永烟处〔2024〕第00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2024年3月6日9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员工配合下,在当事人位于永安市**乡梦溪中路**号内,查获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共计9个品牌10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应《福建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闽烟法〔2018〕2号)之“违法行为第6类B档” | 罚款 | 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合计9个品牌10条卷烟的总额人民币贰仟壹佰玖拾元整(¥2190.00)处以7%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佰伍拾叁元叁角整(¥153.3)。 | 0.01533 | / | / | 2024/4/25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徐** | 居民身份证 | 35052619891*****29 | 永烟处〔2024〕第00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2024年1月11日,我局收到福建省永安市公安局燕北派出所移送的关于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相关线索材料,我局执法人员对材料审查,确认我局对该案有管辖权,且在行政追诉时效期限内,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卷烟共计1个品牌1.6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福建省烟草专卖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闽烟法〔2023〕7号) | 不予处罚 | 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本机关管辖,且有不予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福建省烟草专卖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闽烟法〔2023〕7号)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永安市美宜佳食品店(徐宝清)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 / | / | 2024/4/26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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