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烟草专卖局关于2024年6月4日至10日案件查处结果公示
日期:2024-06-12 11:39
来源: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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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杨** | 居民身份证 | 350481197506*****4 | 永烟处〔2024〕第01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2024年4月12日16时30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干警,在当事人停放在永安市东坡路建发永郡后门公交站旁的一辆白色东风牌SUV轿车内,查获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七匹狼(银中支)7条、天子(中支)9条等,共计:40个品规20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 罚款 | 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合计40个品牌204条卷烟的总额人民币伍万伍仟零玖拾元整(¥55090.00元)处以1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仟伍佰零玖元整(¥5509元)。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真品卷烟予以返还。 |
0.5509 | / | / | 2024/6/4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张** | 居民身份证 | 350420196502*****0 | 永烟处〔2024〕第02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2024年4月12日16时55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干警,在永安市信合花园大门旁边一辆停靠的五菱宏光牌银灰色面包车内,查获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七匹狼(银中支)12条、七匹狼(软灰)47条、玉溪(鑫中支)16条、七匹狼(锋芒)12条、利群(楼外楼)22条等共计71个品牌439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罚款 | 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合计71个品牌439条卷烟的总额人民币捌万陆仟捌佰玖拾柒元陆角整(¥86897.60元)处以1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捌仟陆佰捌拾玖元柒角陆分整(¥8689.76元)。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真品卷烟予以返还。 |
0.868976 | / | / | 2024/6/4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烟草专卖品 | 马** | 居民身份证 | 350481199706*****0 | 永烟处〔2024〕第017号 | 《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十三条 | 2024年4月9日14时53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小区1-6号的店铺内,查获当事人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烟草专卖品,品种数量如下:peel suika 0.1条、peel Redwine 2条、peel coconut 0.8条、peel DurianD24 1.9条、peel melon 2.4条、ESSE CHANGE DOUBLE 1.6条、ESSE CHANGE DOUBLE 2.7条、CHANGE 2.1条,合计8个品种,卷烟13.6条。 | 《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没收,罚款 | 对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按每条卷烟40元处以罚款,总计人民币伍佰肆拾肆元整(¥544元);对先行登记保存的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烟草专卖品13.6条予以没收。 | 0.0544 | 0.224781 | / | 2024/6/5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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