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烟草专卖局关于2024年6月11日至17日案件查处结果公示

日期:2024-07-09 15:14 来源: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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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两次 姜** 居民身份证 35048119870302**** 永烟处〔2024〕第021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3504811044**,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5月26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我局行政处罚(永烟处〔2023〕第009号);2024年4月15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我局行政处罚(永烟处〔2024〕第006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经我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处罚如下:
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 / / 2024/6/14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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