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烟草专卖局关于2024年7月9日至15日案件查处结果公示
日期:2024-07-16 11:56
来源: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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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4〕第0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4年3月20日18时26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公司即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的配合下,依法对位于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公司即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快递单号为78405722629743、78405722630069的2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中华(双中支专供出口)”2条、“南京(雨花石)”2条,共计2个品牌,卷烟4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中华(双中支专供出口)”2条、“南京(雨花石)”2条,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4/7/9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4〕第01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4年4月13日15时02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公司即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的配合下,依法对位于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公司即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快递单号为78786898853442的1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南京(雨花石)”2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南京(雨花石)”2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4/7/9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超量邮寄) | 蔡** | 居民身份证 | 35048119840208**** | 永烟处〔2024〕第02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4年5月13日16时27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公司即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的配合下,依法对位于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公司即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快递单号为78796292443016的1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黄金叶(商鼎)”4条整。经我局卷烟鉴别小组检验鉴别为真品卷烟,当事人无异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四)项 | 罚款 | 按查获的4条卷烟的总额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处以25%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真品卷烟予以返还。 |
0.02 | / | / | 2024/7/12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超量邮寄) | 钟** | 居民身份证 | 35048119821204**** | 永烟处〔2024〕第03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4年5月13日16时27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公司即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的配合下,依法对位于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公司即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快递单号为78796292597011的1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黄金叶(商鼎)”4条整。经我局卷烟鉴别小组检验鉴别为真品卷烟,当事人无异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四)项 | 罚款 | 按查获的4条卷烟的总额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处以25%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真品卷烟予以返还。 |
0.02 | / | / | 2024/7/12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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