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烟草专卖局关于2024年7月23日至30日案件查处结果公示
日期:2024-07-30 09:53
来源: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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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4〕第0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4年3月20日18时26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有限公司)员工的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3519764365672的1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中华(双中支专供出口)”2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2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中华(双中支专供出口)”2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4/7/26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4〕第01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4年3月21日15时31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有限公司)员工的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3519757821000的1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利群(软长嘴)”2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为假昌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利群(软长嘴)”2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4/7/26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4〕第02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4年4月30日10时21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有限公司)员工的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792180333078的1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中华(硬)”2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以上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中华(硬)”2条,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4/7/23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4〕第02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4年5月5日10时30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有限公司)员工的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415152499396的1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南京(炫赫门)”1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以上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南京(炫赫门)”1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4/7/23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4〕第02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4年4月6日14时57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有限公司)员工的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415152254316的1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南京(炫赫门)”2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南京(炫赫门)”2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4/7/23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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