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烟草专卖局关于2025年7月8日至7月14日案件查处结果公示
| 处罚事项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5〕第04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5年3月10日10时12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487760000973的1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南京(炫赫门)”1条、“牡丹(蓝中支)”1条,共计2个品牌,卷烟2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南京(炫赫门)”1条、“牡丹(蓝中支)”1条,共计2个品牌,卷烟2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5/7/9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5〕第04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5年3月10日10时12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487207819880的1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利群(新版)”1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1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利群(新版)”1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1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5/7/9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5〕第04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5年3月17日15时4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488933296306的1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中华(双中支)”2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2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中华(双中支)”2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2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5/7/9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5〕第05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5年3月23日10时24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890007032041、78890008732730的2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贵烟(跨越)”3条、“南京(雨花石)”1条,共计2个品牌,卷烟4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贵烟(跨越)”3条、“南京(雨花石)”1条,共计2个品牌,卷烟4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5/7/9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5〕第05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5年3月25日10时9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491496205602的1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利群(软长嘴)”2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2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利群(软长嘴)”2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2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5/7/9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5〕第04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5年3月20日9时56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490523948389的1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中华(双中支)”1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1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中华(双中支)”1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1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5/7/8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5〕第04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5年3月20日9时56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889218063787的1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七匹狼(软灰)”2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2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七匹狼(软灰)”2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2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5/7/8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5〕第06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5年4月5日10时21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494381921662的1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芙蓉王(硬)”1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1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芙蓉王(硬)”1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1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5/7/8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5〕第06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5年4月5日10时21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494195000170的1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七匹狼(软灰)”2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2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七匹狼(软灰)”2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2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5/7/8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5〕第05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5年4月3日14时35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493907581829、78493907530830的2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中华(硬)2条整、利群(阳光)2条整,共计4条整,2个品牌。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中华(硬)2条整、利群(阳光)2条整,共计4条整,2个品牌,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5/7/10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5〕第06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 2025年4月6日14时45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494881895172的1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中华(双中支)1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1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中华(双中支)1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1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5/7/10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5〕第06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5年4月10日15时38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495732985581的1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中华(双中支)2条,合计1个品牌、卷烟2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中华(双中支)2条,合计1个品牌、卷烟2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5/7/10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5〕第06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5年4月11日14时57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495991091925的1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七匹狼(银中支)2条,合计1个品牌、卷烟2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七匹狼(银中支)2条,合计1个品牌、卷烟2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5/7/10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 超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 | 刘** | 居民身份证 | 35048119840311**** | 永烟处〔2025〕第07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5年4月19日11时15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在**物流有限公司员工的配合下,依法对位于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尼葛工业园****号“**物流有限公司”收发的快递单号:772040194071315、772040221370026、772040175056172的3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七匹狼(软灰)”贰拾贰条整,七匹狼(蓝)柒条整。其中单号772040221370026包裹内有“七匹狼(软灰)”叁条,七匹狼(蓝)陆条,单号772040194071315包裹内有“七匹狼(软灰)”玖条,七匹狼(蓝)壹条、单号772040175056172包裹内有七匹狼(软灰)10条。当事人涉嫌超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经我局负责人批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四)项 | 罚款 | 对当事人超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按查获的2个品牌29条卷烟的总额人民币肆仟伍佰贰拾伍元整(¥4525.00)处以25%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仟壹佰叁拾壹元贰角伍分整(¥1131.25)。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真品卷烟予以返还。 |
0.113125 | / | / | 2025/7/8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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