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烟草专卖局关于2025年7月22日至7月28日案件查处结果公示
| 处罚事项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5〕第04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5年03月20日10时15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490205612102的1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中华(双中支)”2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2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中华(双中支)”2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2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5/7/22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5〕第05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5年03月20日10时20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490255609985的1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南京(雨花石)”2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2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南京(雨花石)”2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2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5/7/22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5〕第05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5年04月06日14时51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494566433369、78494566433422、78494566455607的3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中华(双中支)”4条、利群(阳光)2条,共计2个品牌,卷烟6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中华(双中支)”4条、利群(阳光)2条,共计2个品牌,卷烟6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5/7/22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5〕第05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5年04月06日14时50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494879894932的1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南京(专供出口)”1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1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南京(专供出口)”1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1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5/7/22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5〕第06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5年4月5日10时21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494382478263的1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熊猫(典藏中支)”1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1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熊猫(典藏中支)”1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1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5/7/22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5〕第06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5年4月5日10时21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494381816361的1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中华(双中支)”1条、“云烟(软大重九)”1条,共计2个品牌,卷烟2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中华(双中支)”1条、“云烟(软大重九)”1条,共计2个品牌,卷烟2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5/7/22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5〕第07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5年4月24日15时2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499237632249的1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南京(雨花石)”2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2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南京(雨花石)”2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2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5/7/22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5〕第07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5年4月24日15时2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499260505916、78498967185529、78498967186247、78498967143481的4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黄鹤楼(硬平安)”4条、“白沙(硬和天下双中支)”5条,共计2个品牌,卷烟9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黄鹤楼(硬平安)”4条、“白沙(硬和天下双中支)”5条,共计2个品牌,卷烟9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5/7/22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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