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烟草专卖局关于2025年9月23日至9月30日案件查处结果公示
日期:2025-09-30 09:51
来源: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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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事项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吴** | 居民身份证 | 35048120010325**** | 永烟处〔2025〕第09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2025年7月24日9时12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在现场负责人马**的配合下,依法对位于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小陶镇宁洋新城*号楼1**、1**号店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品牌、数量有:“利群(软长嘴)”1条、“七匹狼(尚品)”1条等共计6个品牌、卷烟8条整。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及有效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我局于2025年7月25日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罚款 | 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合计6个品牌8条卷烟的总额人民币壹仟捌佰伍拾元整(¥1850.00)处以7%的罚款,总计人民币壹佰贰拾玖元伍角整(¥129.50)。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真品卷烟予以返还。 |
0.01295 | / | / | 2025/9/28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5〕第08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5年7月1日10时03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516061739943、78516061725250的2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中华(双中支)”2条、“南京(雨花石)”2条,共计2个品牌,卷烟4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中华(双中支)”2条、“南京(雨花石)”2条,共计2个品牌,卷烟4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5/9/26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5〕第09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5年7月16日15时14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519954698536的1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南京(雨花石)”2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2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南京(雨花石)”2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2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5/9/26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 非法收购烟叶 | 罗** | 居民身份证 | 35042319901212**** | 永烟处〔2025〕第099号 | 《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五条 | 2025年7月31日20时01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公安局安砂派出所干警在永安市小陶镇205国道湖口村路段查获一辆一辆金旅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闽F105**,车厢内装满烟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烤烟烟叶收购和运输的有效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将该批烟叶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 《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依法没收 | 对当事人非法收购的955公斤烟叶予以没收 | / | 3.33295 | / | 2025/9/30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 非法收购烟叶 | 吴** | 居民身份证 | 35048119730116**** | 永烟处〔2025〕第101号 | 《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五条 | 2025年8月8日19时07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公安局曹远镇派出所干警在永安市曹远镇樟林村路段查获一辆福田牌白色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为闽G5F6**,车厢内装满烟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烤烟烟叶收购和运输的有效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将该批烟叶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 《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依法没收 | 对当事人非法收购的1202公斤烟叶予以没收 | / | 4.19498 | / | 2025/9/30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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