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烟草专卖局关于2025年10月14日至10月20日案件查处结果公示
| 处罚事项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5〕第08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5年06月19日09时45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市**货物代理有限公司”员工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YT8771940406**的1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南京(炫赫门)”2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2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南京(炫赫门)”2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2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5/10/15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无主 | 居民身份证 | / | 永烟处〔2025〕第08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2025年06月26日10时18分,永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永安市交通运输局邮政业安全中心执法人员,在永安市北塔路**号“永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配合下,依法对快递单号为785148309669**的1个快递包裹进行检查,查获卷烟品牌、数量有:“南京(雨花石)”2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2条整。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上述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 依法予以销毁 | 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南京(雨花石)”2条,共计1个品牌,卷烟2条整,依法予以销毁。 |
/ | / | / | 2025/10/15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 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相关生产经营业务 | 张** | 居民身份证 | 35058319600612**** | 永烟处〔2025〕第102号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2025年8月14日15时13分,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在当事人的配合下,依法对位于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金源路**号店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相关生产经营业务,卷烟品种数量如下:“白沙(硬精品三代)”2.8条、“白沙(硬天天向上细支)”0.4条、“牡丹(软)”1条、“牡丹(飞马)”1条、“牡丹(蓝中支)”0.3条等共计110个品牌,卷烟303.2条。当事人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范围为电子烟,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进货发票及有效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我局于2025年8月15日立案,并于2025年9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以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 | 责令整顿 | 经集体讨论,对当事人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相关生产经营业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 / |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
350481104*** |
2025/10/16 | 永安市烟草专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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