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安市属国有企业担保事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7月25日印发了《永安市属国有企业担保事项管理办法》(永政办规〔2023〕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规定自印发之起施行。为便于全市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理解和执行,永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作为《管理办法》的起草部门,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当前我市施行的《永安市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永政办〔2016〕102号)已有许多不适之处,必须加以修订完善,主要理由有:一是此件依申请公开,不符合规范性文件要求;二是与我市现行国资监管体制机制有矛盾,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本办法由永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已不能适应现行国资监管体制;三是与省、三明市国资委现行有关规定不匹配,省、三明市国资委于2017年、2018年相继修订了所出资企业担保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现行有效。
2.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担保事项管理暂行办法》(闽国资运营〔2017〕69号)《三明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担保事项管理暂行办法》(明国资产权〔2018〕18号)。
二、目标任务
《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担保事项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三、工作进展
市国资办完成草案起草工作,5月30日向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和主要市属国有企业征求意见,司法局在制发程序上、国投公司在具体内容上反馈了诸多建设性意见。经修改完善后,于6月7日提交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6月26日至7月3日,通过永安市政府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至征期结束未收到公众的意见建议。根据司法局7月6日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管理办法》(送审稿),7月14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范围期限
《管理办法》适用于永安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包含各级独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的担保行为。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7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八条,主要明确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主体、决策程序、担保费用计收、违规责任追究等具体事项。
第一条为制定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为适用范围。
第三条至第九条为担保的决策程序。明确国有企业担保属于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应按“三重一大”事项相关管理规定履行决策程序。规定除市属国有企业之间的担保行为和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要、股东按照股比共同为项目提供担保这两种情况外,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规定市属国有企业及权属企业为其权属的国有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应按照股权比例对等承担担保责任,不得全额担保。
第十一条规定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权属企业不得提供担保的八种情形。
第十二条有关反担保的规定,明确除被担保人为永安市属国有企业和永安市政府批准的特殊情况外,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为担保费用收取规定。
第十四条要求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应加强担保管理,建立健全规范担保行为的各项制度。
第十五条为违规责任追究规定。
第十六条明确永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展融资担保活动的适用规定。
第十七、十八条为附则,规定承担解释工作的单位和实施起始时间。
六、注意事项
1.《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仅限于永安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包含各级独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2.须报市政府批准的对外担保情形:除市属国有企业之间的担保行为和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要、股东按照股比共同为项目提供担保这两种情况外,均须报市政府批准。
3.特别规定:永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展融资担保活动按《永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永金办〔2020〕3号)执行。
七、关键词
1.“对内担保”:指市属国有企业与其权属企业(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及其权属企业之间的担保行为。
2.“对外担保”: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对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无经营管理关系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
3.“担保事项报告制度”:国有企业担保事项应在担保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市国资办备案;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应将担保事项(包括被担保人、担保项目、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情况)和担保风险管控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办报告。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陈开杰 联系电话:0598-3850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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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7月25日印发了《永安市属国有企业担保事项管理办法》(永政办规〔2023〕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规定自印发之起施行。为便于全市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理解和执行,永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作为《管理办法》的起草部门,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当前我市施行的《永安市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永政办〔2016〕102号)已有许多不适之处,必须加以修订完善,主要理由有:一是此件依申请公开,不符合规范性文件要求;二是与我市现行国资监管体制机制有矛盾,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本办法由永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已不能适应现行国资监管体制;三是与省、三明市国资委现行有关规定不匹配,省、三明市国资委于2017年、2018年相继修订了所出资企业担保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现行有效。
2.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担保事项管理暂行办法》(闽国资运营〔2017〕69号)《三明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担保事项管理暂行办法》(明国资产权〔2018〕18号)。
二、目标任务
《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担保事项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三、工作进展
市国资办完成草案起草工作,5月30日向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和主要市属国有企业征求意见,司法局在制发程序上、国投公司在具体内容上反馈了诸多建设性意见。经修改完善后,于6月7日提交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6月26日至7月3日,通过永安市政府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至征期结束未收到公众的意见建议。根据司法局7月6日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管理办法》(送审稿),7月14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范围期限
《管理办法》适用于永安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包含各级独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的担保行为。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7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八条,主要明确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主体、决策程序、担保费用计收、违规责任追究等具体事项。
第一条为制定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为适用范围。
第三条至第九条为担保的决策程序。明确国有企业担保属于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应按“三重一大”事项相关管理规定履行决策程序。规定除市属国有企业之间的担保行为和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要、股东按照股比共同为项目提供担保这两种情况外,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规定市属国有企业及权属企业为其权属的国有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应按照股权比例对等承担担保责任,不得全额担保。
第十一条规定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权属企业不得提供担保的八种情形。
第十二条有关反担保的规定,明确除被担保人为永安市属国有企业和永安市政府批准的特殊情况外,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为担保费用收取规定。
第十四条要求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应加强担保管理,建立健全规范担保行为的各项制度。
第十五条为违规责任追究规定。
第十六条明确永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展融资担保活动的适用规定。
第十七、十八条为附则,规定承担解释工作的单位和实施起始时间。
六、注意事项
1.《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仅限于永安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包含各级独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2.须报市政府批准的对外担保情形:除市属国有企业之间的担保行为和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要、股东按照股比共同为项目提供担保这两种情况外,均须报市政府批准。
3.特别规定:永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展融资担保活动按《永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永金办〔2020〕3号)执行。
七、关键词
1.“对内担保”:指市属国有企业与其权属企业(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及其权属企业之间的担保行为。
2.“对外担保”: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对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无经营管理关系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
3.“担保事项报告制度”:国有企业担保事项应在担保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市国资办备案;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应将担保事项(包括被担保人、担保项目、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情况)和担保风险管控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办报告。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陈开杰 联系电话:0598-3850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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