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安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专项用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但实际操作中,存在维修资金申请人对此了解不够,资金使用率低、支取不畅的情况。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4.《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
5.《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保障住宅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进展
1.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通过政务系统发各街道收集各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的意见,通过永安市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群向物业企业征求意见,收集到修改意见2条。我局对2条建议均不予采纳。理由是根据省住建厅《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发生紧急情况,申请人应当立即组织专业人员以及不少于5名业主代表进行现场勘验,我局不得违反或者简化上级文件的要求。
2.通过城管局法制科合法性审查。
四、范围期限
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是指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质保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
本规定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规定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以上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产生的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预(决)算审核、招标代理等相关费用可计入工程预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1.根据我市维修资金使用实际对原规定作出相应的调整,制作了一页式的《永安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指南(试行)》作为附件。明确了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预(决)算审核、招标代理等相关费用可计入工程预算,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维修资金申请使用职责的,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2.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员会均可以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人。已选举业主委员会且在任期内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其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未选举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维修资金申请使用职责的,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3.我局整合《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对于维修资金使用规定,制作维修资金使用指南,修订维修资金使用单(使用表格),使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更加地规范化、便捷化。
六、注意事项
使用维修资金的过程中,申请人应当恪守职责。对不履职的或者虚报维修范围、虚报工程量及预算者,维修资金所有者可依法投诉、诉讼。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关键词诠释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李小寅 联系电话:0598-3620062
- 图片解读
- 文字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专项用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但实际操作中,存在维修资金申请人对此了解不够,资金使用率低、支取不畅的情况。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4.《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
5.《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保障住宅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进展
1.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通过政务系统发各街道收集各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的意见,通过永安市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群向物业企业征求意见,收集到修改意见2条。我局对2条建议均不予采纳。理由是根据省住建厅《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发生紧急情况,申请人应当立即组织专业人员以及不少于5名业主代表进行现场勘验,我局不得违反或者简化上级文件的要求。
2.通过城管局法制科合法性审查。
四、范围期限
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是指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质保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
本规定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规定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以上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产生的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预(决)算审核、招标代理等相关费用可计入工程预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1.根据我市维修资金使用实际对原规定作出相应的调整,制作了一页式的《永安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指南(试行)》作为附件。明确了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预(决)算审核、招标代理等相关费用可计入工程预算,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维修资金申请使用职责的,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2.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员会均可以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人。已选举业主委员会且在任期内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其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未选举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维修资金申请使用职责的,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3.我局整合《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对于维修资金使用规定,制作维修资金使用指南,修订维修资金使用单(使用表格),使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更加地规范化、便捷化。
六、注意事项
使用维修资金的过程中,申请人应当恪守职责。对不履职的或者虚报维修范围、虚报工程量及预算者,维修资金所有者可依法投诉、诉讼。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关键词诠释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李小寅 联系电话:0598-36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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