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安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7月12日印发了《永安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永政规〔202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全市各有关单位理解和执行,永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作为《管理办法》的起草机构,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我市国资国企改革的持续深化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变化,特别是《关于防范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9〕3号)文件出台后,当前我市施行的《永安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永政文〔2017〕137号)已有许多不相适应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该办法的责任部门为市国资委,与我市现行国企监管体制不相适应。2019年机构改革后,我市将财政局承担的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划入政府办,在政府办加挂“永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经授权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虽未取消“永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机构(以下简称国资委),但未再以“市国资委”名义开展工作。
2.将“重大融资行为”列为报批事项。无论原国资委或现国资办,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形式确认或经国资办审批的企业融资行为或被认为政府为国企融资行为背书,根据闽委发〔2019〕3号文中“严禁各级地方国企融资与政府信用挂钩”的相关规定,容易被认定为政府隐形债务。
3.将“重大投资行为”列为报批事项。我市于2022年5月制定印发《永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永政文〔2022〕32号),已对国企的投资行为进行详细规范,应从其规定。
4.“为他人提供担保”事项另有规定。2023年7月制定印发《永安市属国有企业担保事项管理办法》(永政办规〔2023〕1号),进一步完善了市属国企担保事项管理。
5.部分需要报批的起点标准有待调整。如:“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国有企业之间500万元以上的借款行为”。
6.国有资本参股企业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已有新的详细规定。2022年9月制定印发《永安市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永委办发明电〔2022〕53号),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制度。
7.有些条款必须修改。如:“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指定市财政局统一受理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并建立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二、目标任务
《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进一步维护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出资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三、工作进展
国资办针对《永安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永政文〔2017〕137号)不适之处加以修订完善,根据即将实施的新公司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形成《永安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交5月10日市政府专题会议征求意见并审议,参加会议的有财政局、审计局、司法局、国投公司、城投集团、交发集团、永翔集团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与会人员就相关内容按照职责范围充分发表了意见,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形成《永安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5月16日通过永安市政府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至5月23日征集活动结束,未收到网友提交的建议。根据永安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永安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送审稿),6月24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范围期限
《管理办法》适用于永安市本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7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八条,主要明确我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的报批备案责任人、须报批的重大事项、须备案的重大事项、报批备案程序、监督与责任等具体事项。
第一条为制定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第三条为适用范围。
第四条、第五条确定报批备案责任人,明确市属一级或按一级管理的国有企业有关人员为报批备案责任人。
第六条、第七条明确国有企业须报批事项的六种情形以及经国资办审核后须报请市政府批准的三种情形。
第八条明确须备案事项的六种情形。
第九条至第十五条明确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批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的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明确国有企业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的适用规定。
第二十三条明确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明确国有企业投资事项的适用规定。
第二十五条明确国有企业担保事项的适用规定。
第二十六条明确国有资本参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的适用规定。
第二十七、二十八条为附则,规定承担解释工作的机构和实施起始时间。
六、注意事项
1.《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仅限于永安市本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2.本办法所指的报批备案责任人仅限于市属一级或按一级管理的国有企业有关人员。
3.国有企业投资事项按照《永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永政文〔2022〕32号)执行。
4.国有企业担保事项按照《永安市属国有企业担保事项管理办法》(永政办规〔2023〕1号)执行。
5.国有资本参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按照《永安市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永委办发明电〔2022〕53号)执行。
七、关键词
1.“重大事项”:指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
2.“报批事项”:指国有企业须经永安市人民政府或永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实施的事项。
3.“备案事项”:指国有企业需告知永安市人民政府或永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并接受其指导监督的事项。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陈开杰 联系电话:0598-3850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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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7月12日印发了《永安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永政规〔202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全市各有关单位理解和执行,永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作为《管理办法》的起草机构,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我市国资国企改革的持续深化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变化,特别是《关于防范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9〕3号)文件出台后,当前我市施行的《永安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永政文〔2017〕137号)已有许多不相适应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该办法的责任部门为市国资委,与我市现行国企监管体制不相适应。2019年机构改革后,我市将财政局承担的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划入政府办,在政府办加挂“永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经授权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虽未取消“永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机构(以下简称国资委),但未再以“市国资委”名义开展工作。
2.将“重大融资行为”列为报批事项。无论原国资委或现国资办,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形式确认或经国资办审批的企业融资行为或被认为政府为国企融资行为背书,根据闽委发〔2019〕3号文中“严禁各级地方国企融资与政府信用挂钩”的相关规定,容易被认定为政府隐形债务。
3.将“重大投资行为”列为报批事项。我市于2022年5月制定印发《永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永政文〔2022〕32号),已对国企的投资行为进行详细规范,应从其规定。
4.“为他人提供担保”事项另有规定。2023年7月制定印发《永安市属国有企业担保事项管理办法》(永政办规〔2023〕1号),进一步完善了市属国企担保事项管理。
5.部分需要报批的起点标准有待调整。如:“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国有企业之间500万元以上的借款行为”。
6.国有资本参股企业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已有新的详细规定。2022年9月制定印发《永安市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永委办发明电〔2022〕53号),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制度。
7.有些条款必须修改。如:“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指定市财政局统一受理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并建立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二、目标任务
《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进一步维护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出资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三、工作进展
国资办针对《永安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永政文〔2017〕137号)不适之处加以修订完善,根据即将实施的新公司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形成《永安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交5月10日市政府专题会议征求意见并审议,参加会议的有财政局、审计局、司法局、国投公司、城投集团、交发集团、永翔集团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与会人员就相关内容按照职责范围充分发表了意见,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形成《永安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5月16日通过永安市政府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至5月23日征集活动结束,未收到网友提交的建议。根据永安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永安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送审稿),6月24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范围期限
《管理办法》适用于永安市本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7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八条,主要明确我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的报批备案责任人、须报批的重大事项、须备案的重大事项、报批备案程序、监督与责任等具体事项。
第一条为制定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第三条为适用范围。
第四条、第五条确定报批备案责任人,明确市属一级或按一级管理的国有企业有关人员为报批备案责任人。
第六条、第七条明确国有企业须报批事项的六种情形以及经国资办审核后须报请市政府批准的三种情形。
第八条明确须备案事项的六种情形。
第九条至第十五条明确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批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的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明确国有企业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的适用规定。
第二十三条明确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明确国有企业投资事项的适用规定。
第二十五条明确国有企业担保事项的适用规定。
第二十六条明确国有资本参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的适用规定。
第二十七、二十八条为附则,规定承担解释工作的机构和实施起始时间。
六、注意事项
1.《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仅限于永安市本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2.本办法所指的报批备案责任人仅限于市属一级或按一级管理的国有企业有关人员。
3.国有企业投资事项按照《永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永政文〔2022〕32号)执行。
4.国有企业担保事项按照《永安市属国有企业担保事项管理办法》(永政办规〔2023〕1号)执行。
5.国有资本参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按照《永安市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永委办发明电〔2022〕53号)执行。
七、关键词
1.“重大事项”:指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
2.“报批事项”:指国有企业须经永安市人民政府或永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实施的事项。
3.“备案事项”:指国有企业需告知永安市人民政府或永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并接受其指导监督的事项。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陈开杰 联系电话:0598-3850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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