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耕地撂荒和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通告》政策问答

日期:2024-10-10 14:56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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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告》共6条,明确了严禁对耕地撂荒、“非农化”“非粮化”的具体情形和法律后果。

  二、什么是“非农化”?

  答:指的是耕地被用于农业生产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明确提出六个严禁: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2.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道路沿线是耕地的,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占补平衡。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新建的自然保护地应当边界清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

  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加强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

  6.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批地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凡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用地。各地区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

  三、什么是耕地“非粮化”?

  答:相比“非农化“,“非粮化”更加严格地细化了粮食种植的政策,特指小麦、水稻和玉米这三大主粮以外的种植,也就是说土地在确保这几大主粮的种植面积后,才能种植棉花、大豆、花生或其他杂粮和经济作物,不可以用作种树、挖塘、建厂房、养殖设施等用途。

  “非粮化”具体表现为:

  1.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食,被盲目用来扩大城镇面积,开发楼盘、修建道路;有的被用来作为开发区,建厂房;还有的随意提高林带标准;或者将大好农田随意用来退耕还林、还草。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本来是粮食主产区,被农户自作主张,随意用来种花植树。

  3.挖塘养鱼、非法取土。永久基本农田,被随意用来进行搞养殖,挖塘养鱼。

  4.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等。对于耕种不方便、种地经济效益较小的地块,或者边远山区、梯田区、农田灌溉不配套地区,部分农户既不流转,也不自种,随意撂荒,因而造成了土地浪费。

  同时,《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1〕166 号,提出四个严禁:

  1、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3、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4、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会有哪些法律后果?

  答: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造成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或其他行为造成耕地破坏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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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告》共6条,明确了严禁对耕地撂荒、“非农化”“非粮化”的具体情形和法律后果。

  二、什么是“非农化”?

  答:指的是耕地被用于农业生产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明确提出六个严禁: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2.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道路沿线是耕地的,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占补平衡。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新建的自然保护地应当边界清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

  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加强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

  6.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批地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凡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用地。各地区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

  三、什么是耕地“非粮化”?

  答:相比“非农化“,“非粮化”更加严格地细化了粮食种植的政策,特指小麦、水稻和玉米这三大主粮以外的种植,也就是说土地在确保这几大主粮的种植面积后,才能种植棉花、大豆、花生或其他杂粮和经济作物,不可以用作种树、挖塘、建厂房、养殖设施等用途。

  “非粮化”具体表现为:

  1.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食,被盲目用来扩大城镇面积,开发楼盘、修建道路;有的被用来作为开发区,建厂房;还有的随意提高林带标准;或者将大好农田随意用来退耕还林、还草。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本来是粮食主产区,被农户自作主张,随意用来种花植树。

  3.挖塘养鱼、非法取土。永久基本农田,被随意用来进行搞养殖,挖塘养鱼。

  4.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等。对于耕种不方便、种地经济效益较小的地块,或者边远山区、梯田区、农田灌溉不配套地区,部分农户既不流转,也不自种,随意撂荒,因而造成了土地浪费。

  同时,《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1〕166 号,提出四个严禁:

  1、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3、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4、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会有哪些法律后果?

  答: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造成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或其他行为造成耕地破坏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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