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社会应急力量及其参与应急救援的管理办法(试行)》政策问答

日期:2024-10-10 15:00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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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2024年8月23日,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社会应急力量及其参与应急救援的管理办法(试行) 》,解读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于哪些人员?

  答: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已注册登记的社会应急力量。

  二、本办法对社会应急力量有何保障措施?

  答:本办法规定由应急管理局调度社会应急力量参与事故灾害应急救援的,对其所发生的人工、食宿、装备、材料损耗、交通运输等相关费用,给予必要补助。由应急管理局、人社局通过协调商业保险机构,设立符合社会应急力量自身特点的专属保险险种。市财政局每年投入一定资金,为社会应急力量培训、人身伤害保险等提供支持。通过提供救援设备、物资资源共享、公益用地、设施经费减免等方式,重点培育和持续扶持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广泛普及服务他人、奉献社会的志愿服务理念,引导更多的爱心企业、人士通过物资捐赠或资金捐助等方式,助力社会应急力量发展。

  三、对参与救援的社会应急力量有何奖惩措施?

  答:对在事故灾害救援行动中表现突出的社会应急力量进行通报表扬。对做出突出贡献和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纳入表彰范围,依规定程序给予表彰、奖励。对未经批准擅自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的社会应急力量,严禁其进入救援现场,不予以保障、宣传、奖励和补助。在救援过程中出现不服从指挥调度、虚报瞒报情况、违规发布信息、盲目组织救援等行为的社会应急力量,依法予以通报批评;特别严重的,协调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社会应急力量在现场进行应急救援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社会应急力量在现场进行应急救援时须遵守现场应急处置保密和新闻信息发布相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发布救援现场的视频、图片等资料,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违者将严肃处理。现场救援行动结束后或进行轮换休整时,社会应急力量应当清点人员、装备、物资等,并向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报告损耗及任务完成情况,按照指令有序撤离现场救援区域,不得在现场核心救援区域逗留。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永安市应急管理局 刘维炎  0598-3666891

  永安市应急管理局 吴景群  0598-3666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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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2024年8月23日,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社会应急力量及其参与应急救援的管理办法(试行) 》,解读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于哪些人员?

  答: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已注册登记的社会应急力量。

  二、本办法对社会应急力量有何保障措施?

  答:本办法规定由应急管理局调度社会应急力量参与事故灾害应急救援的,对其所发生的人工、食宿、装备、材料损耗、交通运输等相关费用,给予必要补助。由应急管理局、人社局通过协调商业保险机构,设立符合社会应急力量自身特点的专属保险险种。市财政局每年投入一定资金,为社会应急力量培训、人身伤害保险等提供支持。通过提供救援设备、物资资源共享、公益用地、设施经费减免等方式,重点培育和持续扶持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广泛普及服务他人、奉献社会的志愿服务理念,引导更多的爱心企业、人士通过物资捐赠或资金捐助等方式,助力社会应急力量发展。

  三、对参与救援的社会应急力量有何奖惩措施?

  答:对在事故灾害救援行动中表现突出的社会应急力量进行通报表扬。对做出突出贡献和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纳入表彰范围,依规定程序给予表彰、奖励。对未经批准擅自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的社会应急力量,严禁其进入救援现场,不予以保障、宣传、奖励和补助。在救援过程中出现不服从指挥调度、虚报瞒报情况、违规发布信息、盲目组织救援等行为的社会应急力量,依法予以通报批评;特别严重的,协调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社会应急力量在现场进行应急救援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社会应急力量在现场进行应急救援时须遵守现场应急处置保密和新闻信息发布相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发布救援现场的视频、图片等资料,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违者将严肃处理。现场救援行动结束后或进行轮换休整时,社会应急力量应当清点人员、装备、物资等,并向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报告损耗及任务完成情况,按照指令有序撤离现场救援区域,不得在现场核心救援区域逗留。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永安市应急管理局 刘维炎  0598-3666891

  永安市应急管理局 吴景群  0598-3666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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