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5-04-29 15:56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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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

  《永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永政文〔2007〕178号)自2007年11月26日颁布实施,制定时间久远与实际情况有一定差距。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有关征收工作的通知》(闽财税〔2021〕8号)文件精神,福建省生活垃圾处理费已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永安市人民政府〔2022〕50号会议纪要,永安市环境卫生所的服务职能现已委托永安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运营。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在《永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变更收费主体,调整部分收费标准,旨在提升规定的规范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具有必要性。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4.《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有关征收工作的通知》(闽财税〔2021〕8号);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

  6.《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7.《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福建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23〕494号);

  8.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市政园林、环卫服务职能委托城投集团运营管理事宜专题会议纪要》(〔2022〕50号)。

  二、目标任务

  旨在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管理工作,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目标的实现。

  三、工作进展

  永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相关法规及省、市文件精神,起草《永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24年3月6日、3月29日,先后两次向四个街道办事处、发改局、住建局、财政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等15个部门征集意见;并于2024年3月29日,通过政府网站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2024年10月10日,陈明朗副市长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针对送审稿中公平竞争审查、征收主体表述等内容提出修改建议,需参照周边县市修订情况完善后再次征集意见。2024年11月8日将修改后的《管理规定》再次征求15个部门意见,取得一致意见。2025年2月1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管理规定》。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对《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后,2025年4月17日,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管理规定》。

  四、范围期限

  《管理规定》征收范围为:以下范围内(东至桃源洞风景区、麻岭燕江林场,西至化纤厂,南至化工厂,北至福建水泥厂)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五、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十条,本次对《管理规定》进行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

  明确征收范围。原“在城市规划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调整为:“以下范围内(东至桃源洞风景区、麻岭燕江林场,西至化纤厂,南至化工厂,北至福建水泥厂)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等”。

  (二)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和征收方式

  征收主体:由原“永安市城市管理局”调整为“永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永安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代征主体”。

  征收方式:由“永安市城市管理局组织成立永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中心,统一征收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为“由永安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统一征收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费用管理

  由原“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取消原有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市财政局按征收额的5%作为代征手续费返还给各征收单位;市财政局按四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征收额的60%按月返还经费,在由各街道办事处返还给辖区的社区、物业公司,用于社区、街、巷、生活小区的环境卫生清扫、收集和环境卫生保洁。征收额的35%作为垃圾中转运输和垃圾处置费用。实行封闭式物业管理生活小区居民所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中已包含卫生费只征收生活垃圾消纳费,所征金额为物业管理区内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40%。2、各征收部门及受委托征收部门凭市价格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核准监制的专用票据进行征费;财政票据按月领用,返拨经费按月返还”。修改为:“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使用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收入费用由永安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垃圾收集、中转运输及处置等各环节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四)第十条其他事项

  由原“本规定由永安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修改为“本规定由永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六、注意事项

  1.各有关单位须严格遵照执行本规定所明确的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征收额度;

  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永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永政文〔2007〕178号)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七、关键词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规定、经营服务性收费。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苏玮良,联系电话:0598-385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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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

  《永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永政文〔2007〕178号)自2007年11月26日颁布实施,制定时间久远与实际情况有一定差距。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有关征收工作的通知》(闽财税〔2021〕8号)文件精神,福建省生活垃圾处理费已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永安市人民政府〔2022〕50号会议纪要,永安市环境卫生所的服务职能现已委托永安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运营。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在《永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变更收费主体,调整部分收费标准,旨在提升规定的规范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具有必要性。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4.《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有关征收工作的通知》(闽财税〔2021〕8号);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

  6.《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7.《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福建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23〕494号);

  8.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市政园林、环卫服务职能委托城投集团运营管理事宜专题会议纪要》(〔2022〕50号)。

  二、目标任务

  旨在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管理工作,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目标的实现。

  三、工作进展

  永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相关法规及省、市文件精神,起草《永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24年3月6日、3月29日,先后两次向四个街道办事处、发改局、住建局、财政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等15个部门征集意见;并于2024年3月29日,通过政府网站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2024年10月10日,陈明朗副市长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针对送审稿中公平竞争审查、征收主体表述等内容提出修改建议,需参照周边县市修订情况完善后再次征集意见。2024年11月8日将修改后的《管理规定》再次征求15个部门意见,取得一致意见。2025年2月1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管理规定》。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对《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后,2025年4月17日,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管理规定》。

  四、范围期限

  《管理规定》征收范围为:以下范围内(东至桃源洞风景区、麻岭燕江林场,西至化纤厂,南至化工厂,北至福建水泥厂)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五、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十条,本次对《管理规定》进行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

  明确征收范围。原“在城市规划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调整为:“以下范围内(东至桃源洞风景区、麻岭燕江林场,西至化纤厂,南至化工厂,北至福建水泥厂)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等”。

  (二)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和征收方式

  征收主体:由原“永安市城市管理局”调整为“永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永安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代征主体”。

  征收方式:由“永安市城市管理局组织成立永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中心,统一征收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为“由永安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统一征收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费用管理

  由原“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取消原有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市财政局按征收额的5%作为代征手续费返还给各征收单位;市财政局按四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征收额的60%按月返还经费,在由各街道办事处返还给辖区的社区、物业公司,用于社区、街、巷、生活小区的环境卫生清扫、收集和环境卫生保洁。征收额的35%作为垃圾中转运输和垃圾处置费用。实行封闭式物业管理生活小区居民所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中已包含卫生费只征收生活垃圾消纳费,所征金额为物业管理区内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40%。2、各征收部门及受委托征收部门凭市价格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核准监制的专用票据进行征费;财政票据按月领用,返拨经费按月返还”。修改为:“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使用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收入费用由永安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垃圾收集、中转运输及处置等各环节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四)第十条其他事项

  由原“本规定由永安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修改为“本规定由永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六、注意事项

  1.各有关单位须严格遵照执行本规定所明确的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征收额度;

  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永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永政文〔2007〕178号)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七、关键词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规定、经营服务性收费。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苏玮良,联系电话:0598-385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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