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决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5-10-10 17:27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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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决定》于2025年9月29日印发,自2025年10月28日起施行,现市司法局就《决定》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市先后印发了《中共永安市委办公室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小陶镇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委办〔2020〕55号)《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永政规〔2022〕3号),包含《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赋予的7项行政处罚权、《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及野外用火管理的通告》(永政规〔2023〕7号)、《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的决定》(永政文〔2024〕97号)等文件,赋予除小陶镇人民政府外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202项、各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 170项、小陶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393项。今年2月,按照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编制工作安排,我市组织乡镇(街道)、市直有关单位对行政执法赋权事项进行评估,现我市各乡镇(街道)已完成编制履职事项清单工作,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公布的15个乡镇(街道)编制履职事项清单已无本《决定》拟收回的原赋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事项。

  二、制定依据

  收回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主要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第(十二)点中的“积极稳妥赋权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授权、委托、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等方式向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赋权,要注重听取基层意见,关注基层需求,积极稳妥、科学合理下放行政处罚权,成熟一批、下放一批,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要定期组织评估,需要调整的及时调整。”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第四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具体赋权清单进行适当调整。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四)《三明市司法局 中共三明市委编办关于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赋权事项评估调整的通知》(明司〔2024〕7号)第三点“规范调整 对评估论证后的赋权事项进行梳理,报经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调整并重新公布赋予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涉及赋权事项调整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重新与乡镇(街道)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等内容,乡镇(街道)应当做好下放权限承接工作,确保赋权事项调整工作顺利衔接、有序运行。赋权调整事项清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备案。”

  三、制定过程

  在对赋权事项评估过程中,市司法局会同市委编办组织乡镇(街道)对照中央编办明确的965项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将相同的行政执法事项全部列入收回事项;对965项以外赋权给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按照“与乡镇(街道)工作没有直接关联、专业性技术性强、经评估无力承接、长期未实际履行”的政策口径逐项论证。在乡镇(街道)与市直有关单位沟通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市委编办、司法局汇总形成《永安市人民政府拟收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5月23日再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后,于6月9日至17日在市政府网站发布《关于调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的事宜(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未收到修改意见。2025年8月13日提交市政府专题会研究,2025年9月1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主要内容

  收回乡镇人民政府(不含小陶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136项;收回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118项(其中7项水利部门行政执法事项仅燕东办事处收回,原因为燕东办事处辖区内无水库大坝);收回小陶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206项。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市直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保留的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承接确认书,明确赋权事项的承接、职责边界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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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决定》于2025年9月29日印发,自2025年10月28日起施行,现市司法局就《决定》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市先后印发了《中共永安市委办公室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小陶镇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委办〔2020〕55号)《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永政规〔2022〕3号),包含《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赋予的7项行政处罚权、《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及野外用火管理的通告》(永政规〔2023〕7号)、《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的决定》(永政文〔2024〕97号)等文件,赋予除小陶镇人民政府外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202项、各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 170项、小陶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393项。今年2月,按照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编制工作安排,我市组织乡镇(街道)、市直有关单位对行政执法赋权事项进行评估,现我市各乡镇(街道)已完成编制履职事项清单工作,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公布的15个乡镇(街道)编制履职事项清单已无本《决定》拟收回的原赋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事项。

  二、制定依据

  收回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主要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第(十二)点中的“积极稳妥赋权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授权、委托、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等方式向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赋权,要注重听取基层意见,关注基层需求,积极稳妥、科学合理下放行政处罚权,成熟一批、下放一批,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要定期组织评估,需要调整的及时调整。”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第四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具体赋权清单进行适当调整。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四)《三明市司法局 中共三明市委编办关于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赋权事项评估调整的通知》(明司〔2024〕7号)第三点“规范调整 对评估论证后的赋权事项进行梳理,报经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调整并重新公布赋予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涉及赋权事项调整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重新与乡镇(街道)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等内容,乡镇(街道)应当做好下放权限承接工作,确保赋权事项调整工作顺利衔接、有序运行。赋权调整事项清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备案。”

  三、制定过程

  在对赋权事项评估过程中,市司法局会同市委编办组织乡镇(街道)对照中央编办明确的965项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将相同的行政执法事项全部列入收回事项;对965项以外赋权给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按照“与乡镇(街道)工作没有直接关联、专业性技术性强、经评估无力承接、长期未实际履行”的政策口径逐项论证。在乡镇(街道)与市直有关单位沟通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市委编办、司法局汇总形成《永安市人民政府拟收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5月23日再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后,于6月9日至17日在市政府网站发布《关于调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的事宜(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未收到修改意见。2025年8月13日提交市政府专题会研究,2025年9月1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主要内容

  收回乡镇人民政府(不含小陶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136项;收回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118项(其中7项水利部门行政执法事项仅燕东办事处收回,原因为燕东办事处辖区内无水库大坝);收回小陶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206项。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市直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保留的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承接确认书,明确赋权事项的承接、职责边界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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