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安市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5-12-11 15:39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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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部门联合发布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送审稿)》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原则,强调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即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永安市污水处理费用征收、使用及管理并无明确文件规定,导致污水处理费用征收工作实际执行上存在一定的不足。为了进一步完善城乡污水处理费收缴工作,根据国家政策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4.《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的意见》(闽政〔2017〕22号)

  6.《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

  7.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5〕36号)

  8.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扎实推进“十四五”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通知》(闽建办村〔2022〕2号)

  二、目标任务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乡污水处理费收缴工作,根据国家政策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旨在通过规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有效运行和维护,从而达到防治水污染和保护环境的目标。

  三、工作进展

  永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法规以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了《永安市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年11月4日、11月18日、12月6日先后三次向发改局、财政局、司法局、住建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四个街道办事处、十一个乡镇、永安市城投集团等25个部门单位征集意见;12月19日,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2025年7月15日,林斌副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对《永安市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送审稿)》进行讨论研究,一致通过。2025年9月26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对《永安市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后,2025年12月3日,以市政府名义印发《永安市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四、范围期限

  《永安市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收范围为:永安市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污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居民等。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市区、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经永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后,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市区(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永安市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效期限: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永安市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共三十条,主要内容包括:该办法的制定依据、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方式、代征费标准及资金来源、计量办法、污水费的使用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

  (一)第五条城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主体

  征收管理主体:明确污水处理费市区开发边界内征收管理主体为永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区开发边界外及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主体为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第六条城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市区、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经永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后,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市区(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第十四条城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方式

  征收方式: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公共供水企业进行污水处理费代征收,代征手续费参考周边县市情况,提交市政府专题会研究决定后,按实际征收污水处理费的5%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由市级财政从污水处理费收入中支出。

  (四)第四、十九、二十四条城乡污水处理费的费用管理

  费用管理:城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由财政局进行预算、决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扣除5%代征手续费)与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向提供城乡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

  (五)第二十七条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情况

  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情况: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永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六、注意事项

  1.任何单位和个人须严格遵照本办法规定,不得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

  七、关键词诠释

  1.污水处理费:向城乡范围内产生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居民、企事业单位等)征收的专项费用,用于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和水环境治理。

  2.污水处理设施:涵盖城乡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提升泵站、污泥处置设施等相关硬件,是污水处理费保障的核心载体,其正常运营直接关系水环境质量。

  3.代征收单位:指受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污水处理费的公共供水企业;

  4.专款专用: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污泥处置及代征手续费,不得用于其他无关支出。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吴先刚,联系电话:0598-385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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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部门联合发布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送审稿)》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原则,强调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即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永安市污水处理费用征收、使用及管理并无明确文件规定,导致污水处理费用征收工作实际执行上存在一定的不足。为了进一步完善城乡污水处理费收缴工作,根据国家政策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4.《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的意见》(闽政〔2017〕22号)

  6.《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

  7.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5〕36号)

  8.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扎实推进“十四五”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通知》(闽建办村〔2022〕2号)

  二、目标任务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乡污水处理费收缴工作,根据国家政策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旨在通过规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有效运行和维护,从而达到防治水污染和保护环境的目标。

  三、工作进展

  永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法规以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了《永安市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年11月4日、11月18日、12月6日先后三次向发改局、财政局、司法局、住建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四个街道办事处、十一个乡镇、永安市城投集团等25个部门单位征集意见;12月19日,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2025年7月15日,林斌副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对《永安市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送审稿)》进行讨论研究,一致通过。2025年9月26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对《永安市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后,2025年12月3日,以市政府名义印发《永安市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四、范围期限

  《永安市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收范围为:永安市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污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居民等。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市区、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经永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后,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市区(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永安市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效期限: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永安市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共三十条,主要内容包括:该办法的制定依据、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方式、代征费标准及资金来源、计量办法、污水费的使用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

  (一)第五条城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主体

  征收管理主体:明确污水处理费市区开发边界内征收管理主体为永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区开发边界外及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主体为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第六条城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市区、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经永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后,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市区(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第十四条城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方式

  征收方式: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公共供水企业进行污水处理费代征收,代征手续费参考周边县市情况,提交市政府专题会研究决定后,按实际征收污水处理费的5%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由市级财政从污水处理费收入中支出。

  (四)第四、十九、二十四条城乡污水处理费的费用管理

  费用管理:城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由财政局进行预算、决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扣除5%代征手续费)与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向提供城乡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

  (五)第二十七条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情况

  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情况: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永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六、注意事项

  1.任何单位和个人须严格遵照本办法规定,不得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

  七、关键词诠释

  1.污水处理费:向城乡范围内产生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居民、企事业单位等)征收的专项费用,用于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和水环境治理。

  2.污水处理设施:涵盖城乡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提升泵站、污泥处置设施等相关硬件,是污水处理费保障的核心载体,其正常运营直接关系水环境质量。

  3.代征收单位:指受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污水处理费的公共供水企业;

  4.专款专用: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污泥处置及代征手续费,不得用于其他无关支出。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吴先刚,联系电话:0598-385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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