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安市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问答

日期:2025-12-11 15:41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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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2月3日,永安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永安市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征收范围与缴费主体

  1.哪些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污水处理费?

  答:向永安市市区、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为缴费义务人,需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2. 是否存在无需缴纳的情形?

  答: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市区、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经永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后,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与计费方式

  1.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是多少?

  答:现行收费标准为:居民用水按0.95元/吨征收,非居民用水按1.40元/吨征收。

  2.用水量如何核定?

  答:使用公共供水的按水表显示量值核算;使用自备水源且安装计量设备的按设备显示量值核算,未安装或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3.污水处理费通过什么方式缴纳?

  答: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金额。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

  1.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将用于哪些方面?

  答: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乡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支出。

  2.资金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市级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若资金不足以保障设施运营怎么办?

  答:征收资金不能保障设施正常运营时,市级财政将给予补贴,确保污水处理服务持续稳定。

  4.资金使用有预算管理要求吗?是否向社会公开?

  答:实行年度预决算管理,由主管部门编制支出预算和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资金征收、使用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四、特殊情形

  1.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如何缴费?

  答: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设备显示量值计征,未安装或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

  2.企业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如大量蒸发),计费有调整吗?

  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未安装的仍按用水量计征。

  3.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如饮料、制冰厂),按用水量还是排水量计费?

  答:统一按总用水量全额计征,不按实际排水量核算。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吴先刚,联系电话:0598-385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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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2月3日,永安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永安市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征收范围与缴费主体

  1.哪些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污水处理费?

  答:向永安市市区、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为缴费义务人,需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2. 是否存在无需缴纳的情形?

  答: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市区、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经永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后,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与计费方式

  1.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是多少?

  答:现行收费标准为:居民用水按0.95元/吨征收,非居民用水按1.40元/吨征收。

  2.用水量如何核定?

  答:使用公共供水的按水表显示量值核算;使用自备水源且安装计量设备的按设备显示量值核算,未安装或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3.污水处理费通过什么方式缴纳?

  答: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金额。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

  1.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将用于哪些方面?

  答: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乡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支出。

  2.资金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市级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若资金不足以保障设施运营怎么办?

  答:征收资金不能保障设施正常运营时,市级财政将给予补贴,确保污水处理服务持续稳定。

  4.资金使用有预算管理要求吗?是否向社会公开?

  答:实行年度预决算管理,由主管部门编制支出预算和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资金征收、使用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四、特殊情形

  1.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如何缴费?

  答: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设备显示量值计征,未安装或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

  2.企业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如大量蒸发),计费有调整吗?

  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未安装的仍按用水量计征。

  3.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如饮料、制冰厂),按用水量还是排水量计费?

  答:统一按总用水量全额计征,不按实际排水量核算。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吴先刚,联系电话:0598-385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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