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和调整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决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和调整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决定》)于2026年2月10日印发,现就《决定》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永安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9月29日印发了《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决定的通知》(永政规〔2025〕7号),2025年11月18日福建省司法厅和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福建省司法厅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6年)的通知》(闽司〔2025〕156号),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福建省赋予乡镇(街道)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6年)》更新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按照通知要求对《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决定的通知》(永政规〔2025〕7号)实施后超出指导目录(2026年)外的行政执法事项,应予以收回或调整。
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基层减负工作要求,切实为基层松绑减负、赋能增效。
三、工作进展
市司法局会同中共永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起草《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决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12月16日至2025年12月24日在市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集到修改意见,于2025年12月16日至2025年12月19日向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城管局和市消防救援大队征求意见,收到市住建局修改意见1条,予以采纳。因《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的决定》(永政文〔2024〕97号)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执法事项一项,实际为二项,其中消防部门对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福建省赋予乡镇(街道)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6年)》中的行政执法事项,应当予以调整收回。市司法局会同中共永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收集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和调整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决定的通知(送审稿)》。2026年1月15日提交市政府专题会研究,2026年1月27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主要内容
收回《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永政规〔2022〕3号)赋予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含小陶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18项、赋予各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16项(其中燕东办事处为9项)、赋予小陶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20项。调整《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的决定》(永政文〔2024〕97号)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1项。
文件施行之日起,收回和调整的赋权行政执法事项由市直有关单位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行使赋权行政执法事项,已立案但未办结的案件,乡镇(街道)应在文件施行之日起7日内移交由有行政执法权的市直单位办理,已办结(执行完毕)案件的卷宗由原办结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保管。
五、施行和有效期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六、注意事项
调整和收回行政执法事项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与市直部门单位重新签订承接确认书,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和运行规则,强化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
七、关键词
收回和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杨俊财,联系电话:0598-3836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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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和调整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决定》)于2026年2月10日印发,现就《决定》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永安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9月29日印发了《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决定的通知》(永政规〔2025〕7号),2025年11月18日福建省司法厅和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福建省司法厅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6年)的通知》(闽司〔2025〕156号),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福建省赋予乡镇(街道)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6年)》更新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按照通知要求对《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决定的通知》(永政规〔2025〕7号)实施后超出指导目录(2026年)外的行政执法事项,应予以收回或调整。
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基层减负工作要求,切实为基层松绑减负、赋能增效。
三、工作进展
市司法局会同中共永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起草《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决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12月16日至2025年12月24日在市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集到修改意见,于2025年12月16日至2025年12月19日向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城管局和市消防救援大队征求意见,收到市住建局修改意见1条,予以采纳。因《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的决定》(永政文〔2024〕97号)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执法事项一项,实际为二项,其中消防部门对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福建省赋予乡镇(街道)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6年)》中的行政执法事项,应当予以调整收回。市司法局会同中共永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收集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和调整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决定的通知(送审稿)》。2026年1月15日提交市政府专题会研究,2026年1月27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主要内容
收回《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永政规〔2022〕3号)赋予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含小陶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18项、赋予各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16项(其中燕东办事处为9项)、赋予小陶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20项。调整《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的决定》(永政文〔2024〕97号)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1项。
文件施行之日起,收回和调整的赋权行政执法事项由市直有关单位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行使赋权行政执法事项,已立案但未办结的案件,乡镇(街道)应在文件施行之日起7日内移交由有行政执法权的市直单位办理,已办结(执行完毕)案件的卷宗由原办结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保管。
五、施行和有效期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六、注意事项
调整和收回行政执法事项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与市直部门单位重新签订承接确认书,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和运行规则,强化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
七、关键词
收回和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杨俊财,联系电话:0598-3836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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