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和调整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决定的通知》政策问答
2026年2月10日,永安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和调整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决定》)。解读如下:
一、《决定》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5年11月18日福建省司法厅和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福建省司法厅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6年)的通知》(闽司〔2025〕156号),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福建省赋予乡镇(街道)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6年)》更新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二、《决定》目标任务?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基层减负工作要求,切实为基层松绑减负、赋能增效。
三、《决定》的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2024年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三)《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编制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相关工作指引>的通知》(闽司办〔2025〕7号)
(四)《福建省司法厅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6年)的通知》(闽司〔2025〕156号)
四、收回和调整的行政执法事项具体包括哪些?
答:1.收回《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永政规〔2022〕3号)赋予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含小陶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18项(详见发布文件的附件1)、赋予各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16项(其中燕东办事处为9项)(详见发布文件的附件2)、赋予小陶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20项(详见发布文件的附件3)。2.调整《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的决定》(永政文〔2024〕97号)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1项(详见发布文件的附件4)。
四、行政执法事项收回和调整后,相关工作衔接有哪些要求?
答:文件施行之日起,收回和调整的赋权行政执法事项由市直有关单位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行使赋权行政执法事项,已立案但未办结的案件,乡镇(街道)应在文件施行之日起7日内移交由有行政执法权的市直单位办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与市直部门单位重新签订承接确认书,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和运行规则,强化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
五、《决定》的施行和有效期,由谁负责解释?
答: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解释工作由中共永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永安市司法局承担。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杨俊财,联系电话:0598-3836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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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0日,永安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和调整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决定》)。解读如下:
一、《决定》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5年11月18日福建省司法厅和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福建省司法厅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6年)的通知》(闽司〔2025〕156号),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福建省赋予乡镇(街道)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6年)》更新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二、《决定》目标任务?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基层减负工作要求,切实为基层松绑减负、赋能增效。
三、《决定》的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2024年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三)《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编制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相关工作指引>的通知》(闽司办〔2025〕7号)
(四)《福建省司法厅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6年)的通知》(闽司〔2025〕156号)
四、收回和调整的行政执法事项具体包括哪些?
答:1.收回《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永政规〔2022〕3号)赋予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含小陶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18项(详见发布文件的附件1)、赋予各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16项(其中燕东办事处为9项)(详见发布文件的附件2)、赋予小陶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20项(详见发布文件的附件3)。2.调整《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的决定》(永政文〔2024〕97号)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1项(详见发布文件的附件4)。
四、行政执法事项收回和调整后,相关工作衔接有哪些要求?
答:文件施行之日起,收回和调整的赋权行政执法事项由市直有关单位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行使赋权行政执法事项,已立案但未办结的案件,乡镇(街道)应在文件施行之日起7日内移交由有行政执法权的市直单位办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与市直部门单位重新签订承接确认书,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和运行规则,强化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
五、《决定》的施行和有效期,由谁负责解释?
答: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解释工作由中共永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永安市司法局承担。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杨俊财,联系电话:0598-3836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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