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安市业主委员会管理实施方案》的政策问答
2026年7月13日,永安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永安市业主委员会管理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公共收益主要监管哪些事项?
答:(一)小区公共收益收入
利用住宅小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含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等公共资产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
1. 利用住宅小区的围墙、小区出入口或者大门、建筑物外立面、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所得的经营收入;
2. 利用公共场地、公共道路停放车辆收取的场地使用费收入;
3. 利用公共场地摆摊、引进自助售卖机、快递柜、废旧物资回收箱等收取的进场费收入;
4. 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游泳池(馆)、健身室(馆)、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者场地进行租赁或者经营产生的收入;
5. 公共收益利息收入;
6. 处置经业主同意报废的共用设施设备回收残值产生的收入;
7. 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收入。
(二)小区公共收益支出
1. 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维修、共有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支出;
2.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公共开支;
3. 抵扣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水电公摊费用支出;
4. 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 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支出。
二、主要运用哪些监管模式?
答:主要运用公共收益收入支出公开公示机制、“公示核查”机制、小区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公共资产处置全过程公开机制进行监管。
三、公共收益收入支出公开公示机制包含哪些内容?
答:各乡镇(街道)督促指导所管辖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小区公共收益的收入支出情况在小区主入口、公示栏、业主服务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四、“公示核查”机制包含哪些内容?
答:由乡镇(街道)指导社区居委会统一配备公示复核签字专用章(刊篆内容为“此材料共计X页,已与原件核对无异”)。小区每笔公共资金收入、支出的公示内容在每季度首月第一个星期报送社区居委会审核,经核查无异议后进行公示。
五、违规使用公共收益怎么处置?
答:对拒不公示或未按照要求公示的业主委员会由属地社区居委会下达整改函并上报城管局和乡镇(街道),由城管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对拒不开展“业账社审”工作的业主委员会,城管局配合乡镇(街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改选、换届,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违规使用公共收益情况,经乡镇(街道)初步核实后函告城管局;城管局核查属实后依法依规处置,并将处置结果通报全小区;如业主委员会成员属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国企人员的上报市纪委监委,非党政人员的按照侵占公共收益的违法犯罪线索报送市公安局。
六、业主委员会履职评价人员有哪些?
答:由乡镇(街道)干部、市城管局人员、社区党组织书记、相关网格员、小区党组织委员等组成评价小组(人数原则上在5—9人之间),并邀请小区业主代表(代表户数原则上不少于小区户数的10%,且不低于30户)对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七、业主委员会履职评价哪些内容?
答: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履职情况评价和满意度测评两个部分,共计27条具体指标。评价采用百分制量化打分,其中:履职情况评价分值占比80%,满意度测评分值占比20%。
八、什么时间开展业主委员会履职评价?
答:实行年度评价制度,每年1月起组织对上一年度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评价,2月底前完成评价工作。
九、业主委员会履职评价有哪些内容?
答:开展履职情况评价、履职情况满意度测评、履职评价得分计算、履职评价结果公示。
十、业主委员会履职评价结果怎么运用?
答:评价等次为优秀的对该业主委员会进行全市通报表扬,并从中优先推荐履职表现好、群众认可度高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等。评价等次为不称职的半年后再次组织复评,复评成绩仍为不称职及以下等次,视为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情形,由乡镇(街道)组织,社区协助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改选、换届,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评价等次为严重不称职视为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情形,由乡镇(街道)组织,城管局、社区协助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改选、换届,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十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徐忆宁,联系电话:0598-36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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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3日,永安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永安市业主委员会管理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公共收益主要监管哪些事项?
答:(一)小区公共收益收入
利用住宅小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含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等公共资产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
1. 利用住宅小区的围墙、小区出入口或者大门、建筑物外立面、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所得的经营收入;
2. 利用公共场地、公共道路停放车辆收取的场地使用费收入;
3. 利用公共场地摆摊、引进自助售卖机、快递柜、废旧物资回收箱等收取的进场费收入;
4. 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游泳池(馆)、健身室(馆)、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者场地进行租赁或者经营产生的收入;
5. 公共收益利息收入;
6. 处置经业主同意报废的共用设施设备回收残值产生的收入;
7. 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收入。
(二)小区公共收益支出
1. 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维修、共有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支出;
2.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公共开支;
3. 抵扣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水电公摊费用支出;
4. 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 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支出。
二、主要运用哪些监管模式?
答:主要运用公共收益收入支出公开公示机制、“公示核查”机制、小区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公共资产处置全过程公开机制进行监管。
三、公共收益收入支出公开公示机制包含哪些内容?
答:各乡镇(街道)督促指导所管辖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小区公共收益的收入支出情况在小区主入口、公示栏、业主服务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四、“公示核查”机制包含哪些内容?
答:由乡镇(街道)指导社区居委会统一配备公示复核签字专用章(刊篆内容为“此材料共计X页,已与原件核对无异”)。小区每笔公共资金收入、支出的公示内容在每季度首月第一个星期报送社区居委会审核,经核查无异议后进行公示。
五、违规使用公共收益怎么处置?
答:对拒不公示或未按照要求公示的业主委员会由属地社区居委会下达整改函并上报城管局和乡镇(街道),由城管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对拒不开展“业账社审”工作的业主委员会,城管局配合乡镇(街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改选、换届,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违规使用公共收益情况,经乡镇(街道)初步核实后函告城管局;城管局核查属实后依法依规处置,并将处置结果通报全小区;如业主委员会成员属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国企人员的上报市纪委监委,非党政人员的按照侵占公共收益的违法犯罪线索报送市公安局。
六、业主委员会履职评价人员有哪些?
答:由乡镇(街道)干部、市城管局人员、社区党组织书记、相关网格员、小区党组织委员等组成评价小组(人数原则上在5—9人之间),并邀请小区业主代表(代表户数原则上不少于小区户数的10%,且不低于30户)对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七、业主委员会履职评价哪些内容?
答: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履职情况评价和满意度测评两个部分,共计27条具体指标。评价采用百分制量化打分,其中:履职情况评价分值占比80%,满意度测评分值占比20%。
八、什么时间开展业主委员会履职评价?
答:实行年度评价制度,每年1月起组织对上一年度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评价,2月底前完成评价工作。
九、业主委员会履职评价有哪些内容?
答:开展履职情况评价、履职情况满意度测评、履职评价得分计算、履职评价结果公示。
十、业主委员会履职评价结果怎么运用?
答:评价等次为优秀的对该业主委员会进行全市通报表扬,并从中优先推荐履职表现好、群众认可度高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等。评价等次为不称职的半年后再次组织复评,复评成绩仍为不称职及以下等次,视为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情形,由乡镇(街道)组织,社区协助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改选、换届,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评价等次为严重不称职视为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情形,由乡镇(街道)组织,城管局、社区协助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改选、换届,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十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徐忆宁,联系电话:0598-36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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