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餐饮违法行为举报小额奖励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6-09-22 10:13 来源: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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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网络餐饮快速发展,外卖平台乱象时有发生,“幽灵外卖”、制售假劣食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脏乱差等问题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但执法队伍力量有限,单靠执法人员日常检查和行政执法加以规范,难以覆盖所有食品安全问题,监管效能受到制约。亟需引导外卖骑手等社会群体主动参与监督,拓宽风险隐患发现渠道,推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控制。为调动外卖骑手等社会群体监督积极性,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十分必要。

  (二)制定依据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 规范性文件管理依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二、适用范围及有效期限

  本通知的适用对象为未达到重大违法行为标准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对于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将遵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至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结束。

  三、举报奖励线索受理范围

  (一)受理渠道

  群众可通过“三明市食安哨兵随手拍小程序”、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现场等形式进行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交办的问题线索同样适用。

  (二)受理条件

  举报奖励线索应当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并经核查确认存在违法违规事实。

  四、举报奖励范围

  本通知明确,对举报辖区内网络餐饮店和外卖平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查证属实,予以小额奖励,包括但不限于:

  1. 证照资质类:无证经营、套用租借资质、使用假证、无实体门店、超范围经营、证照过期等。

  2. 信息公示类:平台页面未展示经营资质、平台页面信息与实际不符、虚假宣传(如“现做”实为预制品、以次充好、鸭肉冒充牛羊肉)。

  3. 人员管理类:从业人员无健康证。

  4. 环境卫生类:后厨脏乱差、油污重、墙面地面不洁、有蛛网、鼠迹虫害、垃圾桶无盖、垃圾乱堆、后厨与厕所混用。

  5. 加工操作类:使用过期、变质、腐败、霉变、生虫等食品及其原料;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添加非食用物质。

  6. 其他类: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食品安全问题情形,均可参照此机制实施。

  五、举报奖励条件

  (一)举报要求

  举报人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人可以匿名举报但不得盗用他人名义举报;同时举报人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举报内容应当提供明确的被举报对象、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或者线索。

  (二)不予奖励的情形

  1. 经现场核查,不存在举报情形的;

  2. 负有网络餐饮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

  3. 同一违法行为已经被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或者正在调查处理的;

  4.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六、举报奖励标准

  对经市场监管部门核查、核查情况与举报事实基本相符的线索,按以下标准发放奖励:

  (一)对于套用资质、使用虚假地址等情形较为恶劣的,查实并立案罚款后,给予50元/案奖励。

  (二)对于卫生不达标、信息不符等其他问题,查实并予以警告后,给予30元/案奖励

  七、举报奖励程序

  市场监管部门在完成举报核查处置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核,确定奖励金额,并告知举报人。举报人确认领取奖励后,按照规定办理奖励发放手续。

  发放单位根据举报人提供的银行卡号、支付宝账号或者微信联系方式进行发放,也可以话费充值等形式进行发放。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98-363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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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网络餐饮快速发展,外卖平台乱象时有发生,“幽灵外卖”、制售假劣食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脏乱差等问题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但执法队伍力量有限,单靠执法人员日常检查和行政执法加以规范,难以覆盖所有食品安全问题,监管效能受到制约。亟需引导外卖骑手等社会群体主动参与监督,拓宽风险隐患发现渠道,推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控制。为调动外卖骑手等社会群体监督积极性,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十分必要。

  (二)制定依据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 规范性文件管理依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二、适用范围及有效期限

  本通知的适用对象为未达到重大违法行为标准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对于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将遵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至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结束。

  三、举报奖励线索受理范围

  (一)受理渠道

  群众可通过“三明市食安哨兵随手拍小程序”、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现场等形式进行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交办的问题线索同样适用。

  (二)受理条件

  举报奖励线索应当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并经核查确认存在违法违规事实。

  四、举报奖励范围

  本通知明确,对举报辖区内网络餐饮店和外卖平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查证属实,予以小额奖励,包括但不限于:

  1. 证照资质类:无证经营、套用租借资质、使用假证、无实体门店、超范围经营、证照过期等。

  2. 信息公示类:平台页面未展示经营资质、平台页面信息与实际不符、虚假宣传(如“现做”实为预制品、以次充好、鸭肉冒充牛羊肉)。

  3. 人员管理类:从业人员无健康证。

  4. 环境卫生类:后厨脏乱差、油污重、墙面地面不洁、有蛛网、鼠迹虫害、垃圾桶无盖、垃圾乱堆、后厨与厕所混用。

  5. 加工操作类:使用过期、变质、腐败、霉变、生虫等食品及其原料;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添加非食用物质。

  6. 其他类: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食品安全问题情形,均可参照此机制实施。

  五、举报奖励条件

  (一)举报要求

  举报人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人可以匿名举报但不得盗用他人名义举报;同时举报人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举报内容应当提供明确的被举报对象、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或者线索。

  (二)不予奖励的情形

  1. 经现场核查,不存在举报情形的;

  2. 负有网络餐饮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

  3. 同一违法行为已经被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或者正在调查处理的;

  4.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六、举报奖励标准

  对经市场监管部门核查、核查情况与举报事实基本相符的线索,按以下标准发放奖励:

  (一)对于套用资质、使用虚假地址等情形较为恶劣的,查实并立案罚款后,给予50元/案奖励。

  (二)对于卫生不达标、信息不符等其他问题,查实并予以警告后,给予30元/案奖励

  七、举报奖励程序

  市场监管部门在完成举报核查处置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核,确定奖励金额,并告知举报人。举报人确认领取奖励后,按照规定办理奖励发放手续。

  发放单位根据举报人提供的银行卡号、支付宝账号或者微信联系方式进行发放,也可以话费充值等形式进行发放。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98-363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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